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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朱朝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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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日本超商招牌第一個字不會亮 背後原因超暖心 | 世界萬象 | 全球 | 聯合新聞網
傍晚便利店的招牌亮起,唯獨「L」字母沒有亮。圖擷自推特 分享 facebook 日本愛媛縣道後溫泉附近的一家便利店「LAWSON」,因為「L」燈不亮,最近成為日本網路上的熱門話題,而背後的原因相當暖心。這家超商是愛媛縣道後溫泉附近的「LAWSON道後High Collar通店」門市。到了傍晚招牌亮起,唯獨「L」字母沒有亮。原來是到了五月,便有燕子飛到「L下殺便宜」字左下方築巢。而為了避免擾亂燕子育兒,店家關掉了「L」的燈光。. } }); } 根據《朝日新聞》的報導,門市負責人吉本周作表示,一開始是因為在去年5月時發現招牌的燈壞了,準備施工維修。不料,卻在招牌下發現了燕巢。維修業者表示若不把燕巢移走將無法施工。但吉本阻止業者,表示「沒離巢前不要施工」。招牌左下角發現燕子築巢。圖擷自推特 分享 facebook 之後,小燕子們順利長大離巢,業者也建議繼續施工。但吉本心想「說不定之後還會來」,便原封不動留下燕巢,也乾脆不修理「L」的照明。果然,燕子在今年春天飛回來了,吉本為此感到非常高興:「我確認有五隻小鳥已經回來了,我很高興。」少了一個字折扣情報撿便宜購物母的招牌被網友拍下貼在推特上,引起網友的迴響,紛紛謝謝老闆的好意。還有網友表示少了快速到貨網拍好物分享一個「L省錢達人銷售排行榜」,想幫店家改名為「awesome」(發音相同)。道後温泉のローソン、Lだけ照明消してる訳だが、その理由が何とツバメの巣が出来たから。と言うちょっと良い話。#道後温泉 #ローソンナイス pic.twitter.com/KFwNZmh5tw— unya (@unya41447845) 2019年5月25日
不知法就不罰?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任何人都不得以「我不知道有這款法律」作為免罰的理由
文 / 陳建宇
民眾甲不想再飼養自己的寵物犬,竟將寵物犬帶到公園裡遺棄。嗣經人檢舉,並經某市動物保物處查獲。動物保護處聽取甲的意見陳述後,認為甲確實有棄養犬隻之事實,而違反動物保護法,對某甲處以罰鍰新臺幣3萬元。某甲不服,主張自己根本不知道「動物保護法(下稱動保法)」,以及有「飼主飼養之動物,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、縣、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,不得棄養(動保法第5條第3 項)。」的相關規定,進而主張應撤銷處罰。某甲的主張是否有理?
行政罰法第8條前段規定,人民「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。」就是告訴大家 ,凡制定通過的法律,國民都有遵守的義務;任何人都不得以「我不知道有這款法律」作為免除處罰的理由,主張不罰。否則社會秩序豈不大亂,又有誰願意遵守法律?
只是,法規多如牛毛,某些法規變動又快。國民對於法規種類、內容及變動信息,未必完全、及時知悉;如不分情節,一律要求負同樣程度的責任,不免過於嚴厲。因此,上揭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:「按其情節,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」。詳言之,行政機關應依行為人違反行政責任的情節,在該違反的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處罰範圍內,處以較少的罰鍰(對於可量化的裁罰類型),或者,免除其處罰(對於無法量化的裁罰類型)。當然,減輕或免除與否,也仍是要就各個個案,將比例原則納入考量。
動保法目前是極受重視的法律,報章媒體也一再報導要重視「毛小孩」的權益。某甲說自己不知道有動保法,以及相關不得棄養的規定,而主張免除責任,這樣的主張自然不能被接受。至於動保法第29條規定: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,棄養動物。……」而上例動物保護處僅僅對某甲處以最低額度3萬元的罰鍰,顯然已充分考量某甲的情節而做適當的處罰。某甲的主張當然無理由。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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